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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课」第193期 |ENChain联创朱峰:通证经济系统的治理模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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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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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链上解决的尽量链上解决,但我们也要承认很多事情不是链上能够解决的,此时就要设计有效的仲裁和救济机制加以保证。

「火星公开课」第193期 |ENChain联创朱峰:通证经济系统的治理模型研究

要点速览:

1.如果在通证模型里面只有激励没有治理,就像只发工资而不管管理的公司一样,是无法运营和生存的。

2.在区块链技术出现之前,通过注册公司来确保各方权益是唯一的选择,所以即便是流程繁琐也不得不如此选择,而相关行政机构也没有太多积极性对这一问题进行改进。

3.信任不能够被任何技术建立,信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技术并不可能越俎代庖的来建立信任。

4.在陌生人之间,信任源自高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和极高的违约成本,无人敢于失信才能高效的建立信任。

5.治理与仲裁是自商业中重要的组成环节,如果没有仲裁系统,则在当前的技术和区块链普及状况下,绝大多数的自商业都不可能成立。

10月10日21:00,受轮值群主郭强之邀,ENChain联合创始人朱峰做客「火星财经创始学习群」,做了主题为“通证经济系统的治理模型研究”的分享。

朱峰认为,区块链驱动之下的自商业,也需要一个合理的分层结构来做能力上的耦合和分工,如果没有基于分层架构的设计与边界隔离,无法有效实现生态中的社会分工与协作,无法定义权责边界,进而有效实施也是无法达到的。

在重点介绍自商业七层模型中治理层和仲裁层基础上,朱峰坦言,区块链如同互联网一样,并不是万能的,但希望通过在治理层的有效设计,解决在智能合约提供的 code is law 以外的治理保障,合理的、最大化运用区块链提供的共识能力,把各方的利益诉求、公正诉求、信息透明诉求加以保证。

以下为朱峰分享内容,由火星财经(微信:hxcj24h)整理:

一、过去重点做的三件事

我是从2010年开始研究比特币,ETH发布之后开始研究智能合约和链上数据挖掘,今年早些时候跟吕欣欣一起决定在区块链领域做一点事情,所以我们成立了ENChain.Asia,并得到了BUMO的投资。

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实际业务层面,ENChain.Asia是一个日本公司。在日本,我们和一些知名大学、企业的区块链研究机构,区块链领域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一些日本的行业机构紧密合作,主要是针对企业的通证化改造和区块链的实际落地这两个领域来组织工作。在过去的时间点里面,我们重点做了三件事情:

第一,我们和日本的合伙人一起,参与了日本金融厅很多政策法规上的意见沟通,并向他们提交了六份正式报告,近期日本拟就ICO合法化进行尝试的政策背景,在政策研究阶段就有我们在参与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在通证化改造领域,我们在全球范围已经有四个项目在同时实施,这四个项目涵盖了内容、电商和泛娱乐行业,都是具备一定业务基础的企业,希望通过区块链技术对他们的用户激励、内部治理方面进行协助与赋能,在某些业务点上利用通证经济的基本原理帮助他们完成一些以往不能做到的事情。

第三,在国际化合作方面,目前我们与国内某地国家级创新产业园在拟定有关建立通证经济研究机构及产业园区的事情,已经到了准备签约备案阶段,预计在年底前就能完成挂牌工作。届时我们会邀请日本知名大学区块链研究机构和通证联盟一起参与到研究中心中来,并且为区块链创业企业提供政策、研究指引、场地、资金等一系列服务。

所以就产业、政策两个方面,我们在今年上半年都有不小的成果和积累。特别是对通证经济改造方面,在深入与企业、政府沟通交流的过程中,我们逐渐摸到了一些规律和最大公约数。

6月份开始,我们就在着手在这个基础上把服务内容抽象出来,做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通证经济实施和治理的平台,让各方更容易参与到通证经济里面来,让不懂区块链技术的企业和团队也可以完成通证经济的尝试与探索,让他们尝到共识基础设施带来的甜头,进而在区块链应用上做更多的事情。

这个平台我们叫做BAO(BlockchainsAs Organization),也就是区块链即组织。目前这个平台的白皮书已经基本完成,正在准备向公众发布的阶段。所以借今天这个机会跟大家分享下BAO系统在设计时的一些思路和观点,特别是在治理层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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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出自《通证经济的模型与实践——区块链商业落地白皮书》 

谈及通证经济,提激励和流通场景的文章和分享比较多,但提及治理的分享还不多,而治理却是通证经济的重要一环,如果在通证模型里面只有激励没有治理,就像只发工资,而不管管理的公司一样,是无法运营和生存的。

在BAO系统里面,我们把通过通证经济驱动的组织叫做自组织商业体,简称:自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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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出自《通证经济的模型与实践——区块链商业落地白皮书》

自组织商业体不仅适合商业机构的组织形式改造与赋能,同样也适合就某项特定、临时工作组织起来的团队,以及非盈利机构的组织和治理。由于BAO提供了敏捷、高效、即开即用的治理模型,所以由此产生的自组织商业体可以适合各种组织的快速构建与高效治理。

我们认为,区块链驱动之下的自商业,同样也需要一个合理的分层结构来做能力上的耦合和分工,如果没有基于分层架构的设计与边界隔离,我们无法有效的实现生态中的社会分工与协作,无法定义权责边界,进而有效实施也是无法达到的。

就如同互联网的七层模型一样,我们也提出了自商业的七层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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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时间有限,就不赘述七层模型的具体定义了,这些大家可以去看稍后发布的BAO白皮书。今天我们仅就七层模型中的L5、L6,即治理层和仲裁层进行分享。

二、关于治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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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层通常来讲比较容易理解,就如同公司的内部治理一样,简单来讲,必定有一些经营上的事情需要各方共同决议,而在传统的公司结构中,是以股东会决议这样一个形式来体现的,但传统公司结构有几个比较大的不足,在以往是难于解决的:

首先,公司设立和撤销繁琐。

公司注册制是一个中心化的行政流程,其本身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才能完成。以日本为例,公司注册流程至少需要一个月之久的时间,如果计算银行开户等时间,则流程更长。而一旦公司结束营业,则注销一个公司可能更要花费久于公司注册时间几倍的时间才能妥善完成,在追求效率的现代商业社会中,这样繁琐的流程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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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设立的初衷实际上是确保长期契约的达成和履行,在公司制度被发明的几百年前,没有信息技术支撑下信息快速流转的可能性,短期契约是很难有效达成的。而现代商业的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出现对短期契约的需求,如多人合作以完成一个需要一个月时间完成的软件系统开发,这样的组织方式需求在传统公司制度下是无法达成的。

但是,在区块链技术出现之前,通过注册公司来确保各方权益是唯一的选择,所以即便是流程繁琐也不得不如此选择,而相关行政机构也没有太多积极性对这一问题进行改进。

其次,注册资本制度对公司发展的局限性。

在公司制度的发展历史上,资本制度是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而存在的,这一基本原则即为弥补在有限责任制度之下的责任不足而产生的。资本制度是为了保证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及合作各方利益的重要基石和准则。无论是法定资本制还是授权资本制,本质上都是为了体现特定公司组织的偿付上限,以在有限责任前提下,给参与各方、债务各方偿付能力上的保证。

但我们也可以发现注册资本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采用认缴制无法保证股东个人拥有相应的偿付能力,一旦存在债权争议,尽管法律予以支持,但实际上并无有效的方法来保证债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而实缴制又对追求效率的轻公司或临时组织极不友好,注资、验资等一系列需要中间人担保的行为给公司制度下的快速反应带来了不小的阻尼效应。

第三,也是在实务中最普遍的情况——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

公司制度下,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在其间出现的不可避免的信息不透明状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提供了机会和土壤。公司的独立人格如同一层面纱,将公司股东、经营者等权益各方隔离开来。这实际上给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不正当行为提供了机会,使得他们可以轻易地违反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原则,非法操纵公司从事不正当的活动。

尽管公司法和绝大多数的公司章程规定了必须经股东投票决议的重要事项,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完全可以用手中掌握的印鉴、证照、IT 系统来绕过股东会获取非法利益,这在公司实践过程中屡屡发生,并无有效的杜绝方法。

最后,传统公司制度缺乏多方参与的可能性。

公司制度本质上是由特定数量股东组成的中心化利益集体,通常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存在法律上的限制,而突破限制的方法是将公司公众化,即成为一家上市公司。但无论是何种形式,根本上来讲,公司制度仍然是由少数人决定、少数人获益的利益集体。这样的组织形式在传统意义的商业领域是合理的,因为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服务或产品,都一样是以中心化的形式拥有、使用和销售的。

而在新经济时代,尤其是互联网日益渗透入每个行业之后,这样的形式变得在一定程度上有害了。在多方参与,特别是不特定的多方参与贡献的商业模式下,显然,权利与利益也应该由多方参与和分配。在仍然中心化的公司架构下,多方参与天然的存在巨大的障碍。

所以我们会看到,本来应该去中心化的互联网,被商业化之后,互联网公司越来越多的成为信息、用户的垄断者,并从垄断中获益。而真正为这些互联网产品提供内容、数据等价值产物的用户,却成了互联网公司的“产品”,这显然是有悖于绝大多数参与者的利益的。

显然,以上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的可信记账、共识能力和智能合约提供的刚性执行能力来基本实现的,注意,我们这里的用词是“基本实现”。

在治理层面,我们定义为治理即为自商业的内部事务,由内部定义其治理方式,通常来讲,是根据持有Token的数量或币/天来实施投票,根据投票结果来达成一致。

但是我们也可以很明显的发现,链上的投票实现容易,但在很多场景下却很难形成强制力。如果是通过智能合约保证的事务,链上投票和智能合约的结合可以做到刚性执行——合约不折不扣的根据代码来执行投票达成一致的事务。

而现实情况却是,很多事务仍然是在链下的,跟区块链完全没有关系,比如收付款、具体的业务执行和实施等,即便在链上投票得到一致,也无法100%的确保投票一致的结果被有效执行——传统公司的治理难题,在自商业里面仍然会存在。

所以,我们将就已经达成治理投票一致的事务,在履约层面的问题,归结为两类,一类叫做链上履约,一类叫做链下履约。

链上履约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非常容易达成,通常一个链上履约模型由一个投票和一组智能合约组成,投票达成一致,即自动根据投票结果执行智能合约。链上履约适合简单、一致性强、标的物在链上的情形,比如一笔大额转账、调整发币参数、链上资产的处置等。

链下履约则不太容易被区块链技术所保证,虽然投票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来执行,保证投票结果的公正可信,但如何把投票结果付诸实施,尤其是标的物在线下的情况下,如果保证投票决议真的被执行,是区块链技术无法解决的。

我们会发现,一个内部决议是否会被有效履行,取决于组织内部的人合性,一旦人合性发生问题,大家无法得到一致,争议和矛盾则会爆发,决议也无法得到有效履行,此时,就需要一个仲裁机制予以救济。

在聊到仲裁机制之前,我觉得必须要强调的一点:很多人会说,区块链是一个建立信任的工具,这其实是错误的。信任不能够被任何技术建立,信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技术并不可能越俎代庖的来建立信任。

区块链只是传递、锁定、证明信任的工具,共识能力提供了信任的基础保证。但信任本身是不可能被凭空建立的,在信任层面,区块链要解决的是在一个公允体系下的失信惩罚和救济的问题。所以治理与仲裁是自商业中重要的组成环节,如果没有仲裁系统,则在当前的技术和区块链普及状况下,绝大多数的自商业都不可能成立。

一个常识是,在陌生人之间,信任源自高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和极高的违约成本,无人敢于失信才能高效的建立信任。BAO设计上解决信任问题的思路在后者。

三、关于仲裁机制

「火星公开课」第193期 |ENChain联创朱峰:通证经济系统的治理模型研究

BAO仲裁机制的设计比较巧妙,它通过两级仲裁来保证在自商业组织内部出现争议的事务得到有效救济,同时让失信一方得到惩罚甚至连坐,为此,BAO设计了两个生态实体:商会、超级账户。

我们可以把商会理解成一个拥有局部共识的管辖权最小单位。商会既可以是以行业区分的纵向定义,比如餐饮行业商会;也可以是一个跨行业的横向定义,比如西安市自商业商会。每个账户都可以通过抵押 BAO 系统代币作为前提条件发起商会,是否加入以及加入哪些商会,是由组织自身主动决定的,BAO 系统并不提供任何强制参与的选项。

商会实际上是对管辖权的定义和映射,就像传统世界中按照地区分布的管辖权一样,只是这样的定义维度会更加方便和高效,组织加入商会完全是出于共识和认可,而不是出于强制的行政法律。而加入商会,则会得到在仲裁、治理方面的强制力保证以及救济途径。

一个组织可以选择加入一个多个商会,当然也可以随时选择退出一个或多个商会,而加入商会的代价必须要抵押商会发行的 Token,以获得在抵押权证明支持下的信用背书和商会内的强制力保证。加入方式、抵押数量及规则、退出方式原则上由商会制定并写入商会发布的智能合约中。

而超级账户是决定 BAO 社群方向、对重大社区事项拥有表决权的受托人。同时超级账户也是 BAO 治理模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超级账户应约对组织、商会两层无法达成一致的事项进行仲裁投票,并作为最终结果被各方强制履行。

在BAO的实施草案中,某个时间点拥有表决权票数最多的 17 个账户将成为超级账户,并每 18 个月重新统计并生成新的超级账户,未来超级账户的总数将根据社群治理投票来决定增减。

仲裁机制的有效性有赖于一个新的概念:抵押权证明。抵押权证明是 BAO 系统中对自商业各方的信用、偿付能力的信用保证体系。各方必须抵押指定的Token 作为其信用保证,这有些像注册资本制度,但与注册资本制度又有所不同:注册资本规定了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上限,而在自商业中,每个人都是生态的参与方,无谓谁为股东,所以注册资本和股本登记制度在自商业中已经失效。所以我们转而采用抵押权证明要求自商业参与各方做出偿付保证。

每个组织在创建时可以选择以抵押一个或多个商会Token 的形式加入商会,由商会的仲裁机制提供其履约能力的保证,如违约并被提起仲裁,则胜诉方的损失将由其抵押的商会 Token 偿付。虽然加入商会是一个可选的过程,但在正式的交易和交往过程中,交易对方会倾向于观察相对方的抵押情况来决定是否交易,以及交易额度。

而每个商会在创建时必须抵押 BAO 的系统代币,以通过 Bancor 协议发行商会代币。此时抵押的 BAO 系统代币成为商会的信用保证基石。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是一种救济途径,救济的结果是强制组织赔付胜诉方一定数量的 Token,商会仲裁不干涉智能合约的履行或 Token 经济模型的参数等组织内部事项。

当组织内部出现对治理的争议,可以首先向组织加入的商会(一个或多个)提出仲裁请求,由商会做出仲裁决定。

当商会仲裁被发起,系统将表决要求投递至每个参与商会的组织,由各组织内部通过内部治理表决渠道让各组织的权益拥有者就该事件进行投票,每个组织的集体投票结果将作为该组织的表决结果提交至商会。各组织抵押的商会 Token 此时即为表决权票,投票系统根据表决权票来确定投票结果。

商会仲裁的发起方可以是不特定账户,而被仲裁方必须为抵押了商会代币的商会成员,最终救济结果非常简单:如被仲裁方败诉,则根据仲裁申请中的要求扣除部分或全部组织抵押的商会代币交付于发起仲裁一方。由于商会代币是抵押 BAO 系统代币发行的,所以可认为出售商会代币即可获得现金补偿。

当内部治理和商会仲裁均无法让各方取得一致时,超级裁判权作为最后的裁判手段被使用。超级裁判权指的是由 17 个超级账户表决决定某仲裁请求的过程。

被裁判一方必须是此前执行商会仲裁的商会,而不能是组织或账户,此设计可以理解为请求仲裁一方实际上是对商会仲裁不满而提出的超级裁判请求,而请求标的为 BAO 系统的代币,因为商会在发起时已经向系统抵押了一定代币发行了商会代币。

当表决完成,认定商会方败诉,系统将强制扣除商会抵押的 BAO 系统代币支付给请求方作为补偿。而此时由于 Bancor 算法的驱动,商会代币价值会迅速下跌,进而对所有参与商会的自商业的信用保证带来影响。系统希望通过这样的算法连坐机制确保各方诚实履约,守信运营。

「火星公开课」第193期 |ENChain联创朱峰:通证经济系统的治理模型研究

关于治理和仲裁,BAO的设计不仅限于以上的粗略介绍,具体请大家参考稍后我们正式发布的白皮书。

常识告诉我们,区块链如同互联网一样,并不是万能的,我们希望,通过在治理层的有效设计,可以解决在智能合约提供的 code is law 以外的治理保障,合理的、最大化运用区块链提供的共识能力,把各方的利益诉求、公正诉求、信息透明诉求加以保证。能够链上解决的尽量链上解决,但我们也要承认有很多事情不是链上能够解决的,此时就要设计有效的仲裁和救济机制加以保证。

问答环节:

Q1:BAO的白皮书在哪能下载?

A1:白皮书目前已经完成,但还在最后的润色和配图阶段,预计10月中下旬就可以跟大家见面。

对于研究机构和媒体,我们会提前开放白皮书的内部预览版,如果能够在我们预览版的基础上做出你们的分析和研究,并公开发表的话,可以得到一些BASO的优先购买权来作为我们对您关注BAO的回报,考虑到BASO是通过Bancor协议发售,所以优先购买权的价值还是蛮高的。

Q2:可是公司为什么要用呢?作为老板很多隐私的小阴谋要做呀。

A2:这个回答很简单,传统的公司制度的弊病就是出现了这些小心思的空间,但这些小心思是不是公平的,是不是利于公司治理的,我看未必。尤其是,老板和员工之间还简单,但老板和股东之间呢,小心思害了谁呢?所以一个正常的企业,应该最大限度避免这些滥用治理权的问题,而不是作为一个正常情况而存在。尤其是在新经济的环境里面,大家跨界甚至跨境合作,一点小心思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害了整个项目。

Q3:所以说你们是一个用区块链作为底层的SaaS系统,来帮助企业发币?

A3:BAO有点像SaaS,但与SaaS也很不一样,首先,BAO上面的数字资产和账户都属于用户自己,无论是私钥还是代币,都是从技术上保证100%由用户拥有的。SaaS系统通常会把数据所有权模糊化,但BAO上面运行的是数字资产,显然不能这样做。而因此会产生很多技术、产品设计上的挑战,我们也正在一一解决。

而BAO并不是一个发币工具,BAO提供的是一个建立自组织商业体的工具链,用户在上面是要定义一个自商业的全部事情的,发币只是其中很小的一块。包括Token架构、治理模型、流通方式、流通限制、募资、定价都是系统要去支持的能力。发币的话,只是一个合约,在某些公链系统上甚至只是一行命令,这显然不是BAO要做的唯一的事情。

Q4:BAO发币么?如果ICO的话能参与么?

A4:BAO当然有自己的系统代币,考虑到 BAO 是一个生态系统,公平的多方激励以及与社群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利益分享机制是生态建设的主要目标,所以 BAO 采用单 Token 架构,发行一种 BAO 系统的 Token 来耦合各方权益。

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我们当然也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做募资,但可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ICO,我们会通过独创的双轨制发行模式,同时耦合Bancor提供的算法流通性和交易所提供的大宗交易能力。使得各方利益更有保证,二级市场交易更为公平合理。具体的方式已经写在白皮书里面了,大家到时候可以关注和参与。有愿意一起合作的交易所也可以合作起来。

Q5:你们自己写了个公链?这样开发周期有保证么?大概什么时候我们才能用到?

Q5:这个问题很好,对任何区块链应用系统来讲,公链的选择都是一个极具挑战的话题。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阶段,当下公链技术普遍还存在技术优化和提升的空间,而在效率和安全之间的权衡,也是在选择各种不同的证明体系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BAO 选择采用公链无关的技术来开发和实施,即:系统同时支持多个公链系统,用户可以选择在不同的公链系统上实施自己的自商业模型。除了耦合TPS问题,保证系统高效运行必须的侧链系统以外,BAO现阶段并不会开发自己的公链。

BAO 认为,公链技术提供的是共识层能力,极大程度的依赖主流公链提供的共识能力的同时,将应用更多的导入应用层是一个必要的选择。为此,BAO 开发了一个公链适配层,以适配不同公链系统的合约和账户接口,将应用与共识解耦。

我们将根据开发进度,依照次序支持下面几个公链系统:ETH、BUMO、EOS/FIBOS。

而就开发进度而言,我想大家不用等太久,实际上,就如我开始时所说,我们已经开始为很多企业提供服务了,只是提供服务的系统还比较粗糙,功能也比较定制化,还不能拿出来给不特定用户群体来用。而面向普通用户的版本,我们预计会基于一个迭代模型来开发,开发一部分,开放一部分功能。预计大家很快就能见到了。

Q6:现在公链,据你所知,谁的链考虑到了治理问题?

A6:我认为治理层的问题必须由底层公链和应用层共同实施,才能做到有效治理。应用层负责应用层面的数据采集、弹性规则的定义以及实施,而公链一层要负责保证在智能合约、编程能力、开发生态上的有效对接。我们现在比较关注EOS,以及EOS的一条衍生链FIBOS,还有BUMO的生态,也会在这些链上做适配和开发。

Q7:你觉得日本和大陆的区块链项目接下来会有什么变化?如果强调治理,是不是日本的治理方面是不是有优势?

A7:也并不完全是这样,各国有各国的特点。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商业的演进中,自组织商业应该遵循某种治理结构。日本是希望能够在一个管理的范畴里面进行管理,而国内还在混沌的初期,我们正在和某个地方谈的也是希望借鉴日本的经验来进行管理。

这个话题如果要延展的话,会很长,从商业角度来说部落到契约,我们希望在这个领域踏出一步。如果说区块链项目是建造一个城市的话,那么从古到今其实有很多可以参考的经济模式和发展规律。

嘉宾简介

朱峰 / ENChain 联合创始人

2010年开始接触比特币,是区块链产品及技术专家,带领ENChain团队主导开发了BAO系统;是通证经济联盟的主要创始人及白皮书的主笔之一,目前在中国创办或参与运营多个技术社区和媒体,包括DevLink 开发者社区、谷歌开发者社区、津津乐道播客。

对话发起人

郭强/ BUMO联合创始人

传统技术早期投资人,区块链早期实践者、投资人。曾任世纪互联副总裁,战略创新业务负责人,国际广播电台CIBN副总裁,发改委战略新兴产业基金亦庄互联合伙人,早期互联网瀛海威、四通利方的参与者,清华大学i-center驻校导师。


文章声明:本文根据「火星财经创始学习群」嘉宾分享内容整理,不代表火星财经立场,转载须在文章标题后注明“文章来源:火星财经(微信:hxcj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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